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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与统借统还是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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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统借统还:

1、关于统借统还的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简要地说,该文件正式给统借统还下了定义,并将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
3、如何理解文件中的利率问题: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我们通过四个案例来理解一下如何应用借款利率:
[例1]A公司(统借方)向工商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5%,A公司借款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5%,未收取其他费用。
[例2]A公司(统借方)向工商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5%,A公司借款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4.5%,未收取其他费用。
[例3]A公司(统借方)发行短融债券2亿元,期限1年,票面利率5%,A公司发债资金到账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5%,A公司发行债券时发生了债券承销费、律师费、评级费等80万元,同时向B公司收取了发债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80万元,并同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例1、例2、例3均符合规定,例1和例2完全符合前述政策规定,关于例3重点讲一下,这个费用80万是直接为发生此笔债券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实际用款方来承担,并不是统借方额外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
[例4]A公司(统借方)向工商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5%,A公司借款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5%,另外又收取了1%的管理费(100万)。
例4不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综合利率高于从银行借款时5%的利率。
4、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资金来源必须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资金均不符合规定;
二是融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不能是成员企业或下属单位;
三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高于的将全额缴纳增值税;
四是使用借款方必须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非集团内的单位不适用。
五是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是注意资金流向,统借统还的资金流向:分两种(1)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下属单位;(2)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对于第二种流向,即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需要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七是资金由统借方统一借入,由统借方统一归还。


二、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1、政策规定:
(1)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集团企业无偿借贷免税实操要点解析


要点1: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非企业集团并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要点2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并不适用于与企业集团外单位。
要点3资金借贷必须无偿,有偿的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企业集团以外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仍按一般规定执行,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要点4:享受免税期间有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要点5:该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替代关系。
3、相关问题:
(1)享受增值税免税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的,享受增值税免税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相同,免征增值税也不需要备案,享受企业所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不需要备案了。
(2)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的适用范围?
答:对所有中国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税。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母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给集团母公司、下属公司间相互借贷(下属公司包括分、子公司)。
【例1】(集团母公司与下属公司间)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21年2月10日集团母公司B集团有限公司用自有资金借给下属子公司C公司1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
【例2】(集团下属公司与下属公司间)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21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使用银行借款借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
(3)对享受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的资金来源有要求吗?
答:没有要求,财税〔2019〕20号文所规定的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并没有对资金来源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外部资金,即可以是国内资金,也可以国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发债取得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其他个人资金等等。
【例3】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21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司借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例4】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21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司借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该资金为发债取得资金。


三、关于集团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老集团”),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2.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自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新集团”)需要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来源参考: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小颖言税、东方税语、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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